菩提林教養院 一起向前走
服務對象入院申請及報到作業流程圖 服務對象死亡喪葬處理流程
  1. 財團法人台南巿私立菩提林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妥善處理服務對象死亡喪葬有關事宜特訂定本
    要點。
  2. 服務對象死亡時本院應及時通知服務對象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
  3. 死亡服務對象經依程序處理後,其殮葬事宜尤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領回自行處理。無親屬者由本
    院負責殮葬,費用由本院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合約」規定之標準申請補
    助。如服務對象死因可疑時,應報請檢察機關相驗並開立死亡證明書後,始可殮葬。
  4. 服務對象死亡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上班時間工作人員發現服務對象有疑似死亡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教保組長、醫護人員及其服
      務使用者教保員會同檢視,如依常理判斷確已死亡,教保組長應即陳報院長。服務對象教保員
      另即以電話通知服務對象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前來會同處理。
    • 非上班時間發現服務對象疑似死亡時,值勤人員應即通知值日行政人員會同檢視,如依常理判
      斷確已死亡時,值日教保員應即陳報保組長轉報 院長,值日教保員另即以電話通知服務對象
      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前來會同處理。以電話通知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前來會同處理時,應
      將發話時間、對方受話人姓名、與死亡服務對象之關係及聯繫結果記入院房日誌。
    • 服務對象經確認死亡後,教保組長應即報請警察機關轉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俟出具
      死亡證明後始可移動遺體,如蒞勘檢察官認為服務對象死亡之原因有詳加相驗之必要時,其遺
      體宜恰請檢察官同意移地放置,以免影響服務對象心裡。
    • 死亡服務對象之遺款、遺物,由教保組長偕同服務對象教保員及會同社工員共同清查列冊註
      記後簽請核處,服務對象有家長親屬者應將其遺款、遺物依冊列名稱、數量點交其家長(屬)
      據領。服務對象無家長家屬者應將其遺款及遺物聲請法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以為處分。
    • 服務對象死亡事故發生後,教保組長應派適當人力協助辦理殮葬有 關事宜。
    • 死亡服務對象殮葬許可之申請及註銷戶籍、院籍、身心障礙手冊等有關事宜,社工組負責或協
      助家長辦理。
    • 死亡服務對象如無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領回遺體時,由社工組會同教保組負責辦理有關殮葬
      及申請殮葬費用補助,服務對象遺體一律火化,其骨灰統一安置於公設納骨塔。
  5. 為辦理死亡服務對象殮葬事宜,得由社工組與葬儀社簽定委託契約,其費用由服務對象監護人(法
    定代理人)與葬儀社洽談或以轉介之縣市政府依委託契約可補助之金額為限。
  6. 死亡服務對象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前來會同辦理殮葬事宜時,教保組應指派專人陪伴,負責接待
    及全程協助,蒞勘相驗檢警人員之引導,由社工組派員負責。
  7. 服務對象死亡應通知原介送單位終止委託收容。
  8. 服務對象病逝醫院時,除依本要點四之程序處理外,其死亡證明書由社工組負責辦理,未取得死亡證
    明書前不得殮葬。
  9. 死亡服務對象領用之服裝、棉被等得隨同火化後列減該項帳目。
  10. 本要點經陳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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